2007年6月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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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误导股民遭诉第一案
周芬棉

  在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民事索赔的案件中,杭萧钢构案是因误导性陈述被起诉的第一例。
  如何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实施日,是该案能得到多少赔偿的关键,也直接关系到日后到底有多少股民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

  杭萧钢构受行政处罚引发民事诉讼
  杭萧钢构于5月1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杭萧钢构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对杭萧钢构及其五位高管处以共计110万元的罚款。
  5月25日,杭州殷女士率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书中称,由于杭萧钢构及上述四位高管的共同虚假陈述行为,致使自己对杭萧钢构的公司经营状况、股票价值作出错误的判断,侵犯了原告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在2007年4月18日买入杭萧钢构股票4000股,在2007年5月8日卖出杭萧钢构股票4000股,实际遭受经济损失共计15244.38元。
  曾代理过浙江82位股民诉锦州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并最终胜诉的厉健律师说,“胜诉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何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实施日,是该案能得到多少赔偿的关键,也直接关系到日后到底有多少股民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

  因误导性陈述而遭起诉的第一案
  “在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民事索赔的案件中,杭萧钢构案是因误导性陈述被起诉的第一例,”正在整理股民材料的北京律师陶雨生分析说,“以往的案件都是对公司报表等财务报告的不真实记载,事实明确好认定,而杭萧钢构的虚假陈述却是误导性陈述,比较隐蔽,危害更大,属于虚假陈述的新表现。因此,起诉、审理这类案件会遇到许多新问题。”
  “因为,投资者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而产生的亏损,被告杭萧钢构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实施日与揭露的认定很关键。”
  第一个是实施日。与此有关的有四个:2月12日、2月15日、3月13日和4月5日。
  依照证监会查证的事实,2007年2月12日,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的讲话中称:“20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20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为150亿。”杭萧钢构对于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没有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2007年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内容存在严重不符,使投资者误以为该项目的实施条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月13日发布公告,杭萧钢构没有披露其未看到中基公司与安哥拉政府签订的公房发展合同这一重大事实,使投资者误以为公司所签合同的基础不存在重大风险。
  2007年4月5日,董事会秘书潘金水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称,“(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这些言论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了投资者。
  厉健认为,2月12日是实施日。4月28日,媒体报道“证监会认定杭萧钢构信披违规,涉嫌犯罪人员的有关证据和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这一日为揭露日。宋一欣则表示,揭露日确定为4月29日比较合适。
  民事索赔是医治证券市场的一剂良药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代理过中国首例虚假陈述案,参与了证券市场第一部司法解释出台的全过程,对民事诉讼作用有独特的感受。
  与他并肩作战的上海律师宣伟华直言这种感受:证券案子虽然难办,但是,与追究违规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民事责任最击中其要害,也最具有威慑力。刑事责任虽最严历,责任人心存侥幸,就是把牢坐穿,股民的利益谁来维护?行政责任以罚款为特征,杭萧钢构区区110万元罚款,得到的是其后连续8个工作日的涨停。只有民事责任,会让责任人付出高于其违法所得多得多的代价。
  “在美国,一个证券民事索赔案,会让责任人赔得倾家荡产,谁敢冒这个风险?”宣伟华说。
  但是,“到现在为止,证券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还很不尽人意。比如虚假陈述的前置程序问题,集团诉讼的问题,内幕交易和市场操作的司法解释何时能出台等等问题。”
  宋一欣则指出,集团诉讼是节约诉讼成本最好的办法,现在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难以与此相比。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中引进集团诉讼,再加上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证券市场焉能不规范!(周芬棉)